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M-114-聲保-325-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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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旭帆(原名胡璿均、楊璿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旭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旭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1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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