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M-114-聲保-339-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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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耀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耀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耀升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07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1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5 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