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HM-114-聲保-347-2025031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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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良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良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良瑋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1 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3年3月11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9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等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 381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監獄行刑 法第120條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