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HM-114-聲保-354-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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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聖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聖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聖育前因詐欺罪,經法院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 02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