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HM-114-聲保-361-2025031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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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天佑(原名呂萬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天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天佑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 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8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