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HM-114-聲保-362-2025031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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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信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信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信華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20日以114年度聲保字第16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4 04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404220號函、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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