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HM-114-聲保-368-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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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景宣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景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7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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