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HM-114-聲保-37-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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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祥儒(原名王日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祥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祥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3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8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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