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HM-114-聲保-375-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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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宇晨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宇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宇晨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 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3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