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HM-114-聲保-377-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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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祐鵬原名林明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祐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祐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7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