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HM-114-聲保-378-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伯瑋(原名卓文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伯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伯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