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HM-114-聲保-391-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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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國權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國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國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5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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