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HM-114-聲保-396-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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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崇佐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崇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崇佐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