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HM-114-聲保-397-2025032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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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鴻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鵬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聲字第3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4 18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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