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HM-114-聲保-41-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進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 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江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進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2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