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HM-114-聲保-44-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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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靖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 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4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靖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靖軒(原名吳宗憲、吳宗諺)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90298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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