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HM-114-聲保-69-202501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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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小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小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小茵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 日核准假釋,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2年10月6日以112年聲字第3281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549號判決暨113年度聲字第2598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9 1191號函及如附件所示之113年12月2日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定文號: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91190號、核定日期114年1月8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