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HM-114-聲保-71-2025011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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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良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良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1 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聲保字第22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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