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聲保-7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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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啓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啓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啓禎因犯詐欺等案件,原於民國11 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113年度聲保字第126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上合計刑期1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4日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65號裁定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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