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聲保-7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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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祖鞍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祖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祖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 8日、113年1月1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12年聲保字第120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上訴駁回後確定,復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