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76-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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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威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未成年人性 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7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之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87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二)-(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