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82-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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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儀祥(原名蘇儀祥)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性交) 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儀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與妨害性自主相關不法侵害 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儀祥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1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本院以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應命受刑人於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並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6 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新北地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25號判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26號判決、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經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與妨害性自主相關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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