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聲保-8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因家庭暴力(放火燒燬建物及住 宅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復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02號、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暨法務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所附資料,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