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97-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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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瑋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案件,經判處罪刑確 定,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601號函及內容:「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STATIC-99量表:中低、MnSOST-R量表:低」,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