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HM-114-聲再-105-20250319-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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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0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邱瑞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 95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7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邱瑞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邱瑞文不服本院108年度 上易字第29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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