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M-114-聲再-113-20250325-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唐偉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偉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 正,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唐偉峰(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上 訴字第55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刑事再審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