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HM-114-聲再-18-2025021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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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陳品仲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重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 訴字第4486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號,起訴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品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品仲不服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448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提出書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所提書狀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但此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仍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再審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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