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HM-114-聲再-54-2025021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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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葉文凱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73號,中 華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緝字第2019號、110年度偵字第26701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文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文凱不服本院111年度 上易字第157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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