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HM-114-聲再-76-20250310-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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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韓啟安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 更一字第48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啟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確 定判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