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HM-114-聲再-83-20250311-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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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再審理由,並附具原判決 之繕本及證據,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指明究係 針對何件確定判決提出再審及敘明再審理由,更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