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HM-114-聲-110-202502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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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蔣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4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蔣發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23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 動機、態樣、行為次數,曾經許多竊盜案件判處罪刑、入監執行,法院前案紀錄表共10頁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