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M-114-聲-112-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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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黃靖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105年度執助鞠字第12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按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 後,賦予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選擇是否予以定刑之權利,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靖城(下稱受刑人)前就「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所表列之案件,明白勾選不要聲請定刑,詎檢察官竟仍向法院聲請定刑,並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由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執助鞠字第1289號執行指揮,檢察官執行指揮顯有不當,受刑人為此聲明異議,請撤銷該指揮執行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首揭說明,本件由上開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毋須經抗告人之請求。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而為裁定,於法尚無違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91號裁定)。是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如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無須經受刑人請求,即可為之,縱受刑人同意與否,無礙檢察官依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三、查:   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為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詢問在監之受刑人是否就上開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於104年7月29日在「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就上列案件我不要聲請定刑」,而表明不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簽名捺印其上;嗣檢察官乃僅就均屬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另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由本院於105年2月16日以105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5年3月1日確定,桃園地檢署乃分案以105年執更字第839號予以執行,因受刑人斯時於法務部○○○○○○○○○○○執行中,桃園地檢署遂於105年3月22日函請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28日摰據105年執助鞠字第1289號執行指揮書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10號全卷、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執助字第1289號執行卷全卷核閱無誤;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既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因之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於法並無不合,縱受刑人同意與否,仍無礙檢察官依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而檢察官嗣依本院前述確定裁定之內容予以執行,亦屬有據,受刑人以前開情詞,指摘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刑並為執行,於法有違而有執行指揮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3/04/01 103/05/07 103/05/0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22207號 103年度偵字第10617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 103年度偵字第10617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簡字第4974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 判決日期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簡字第497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4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40號 確定日期 103年12月2日 104年3月16日 104年3月16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735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516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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