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HM-114-聲-12-202501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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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51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 均不得易科罰金),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5月22日)之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各罪 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暨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勾選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77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之罪另有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由聲請書已載明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等語自明,且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罰金刑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洪嘉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簡稱「桃園地檢」) 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7至20日 112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054、46702、4687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02、4701、4841、8477、11338、15021、15059、16032、17859、17917、18539、25766、38014號;113年度偵字第934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9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97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9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9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9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80號 (併科罰金部分不符合數罪併罰) 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