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HM-114-聲-127-20250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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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金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 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金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金裕因誣告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行使偽造私文書、誣告 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迥異;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數罪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低、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2月部 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4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誣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2日至107年11月18日 111年11月1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撤緩偵續字第1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選偵字第2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2日 113年6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8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2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3日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6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