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M-114-聲-142-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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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清(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 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6/06/03」,應更正如該欄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為詐欺罪為,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相同或類似;附表編號4、5示為偽造有價證券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相同或類似,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附表編號3所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附表編號6所示為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然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所侵害法益亦屬有別,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復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及本院函詢後受刑人以書狀示:在受刑人住處所查扣之偽造支票3張已因1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這些支票已為廢票,受刑人未行使,也無第三人因此造成損害,受刑人因此案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難以甘服,受刑人年事已高,經遭判處重刑,骨肉分離、生活陷入困境,懇請從輕量刑,讓受刑人早日出獄,與妻兒相聚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   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2年9月14日 102年年底某日至103年年初某日 102年6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2238號 桃園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223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 110年度訴字第848號 判決 日期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29日 111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 110年度訴字第84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29日 111年6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676號(附表編號1至3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8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收集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6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19日 105年1月間某日 103年1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692、2600、8543、16524、27436、27440號,107年度偵字第6989、82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113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113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887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887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88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13年度執字第277號(附表編號4至6經本院以113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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