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M-114-聲-145-20250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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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唯陽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助字第373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就附 表所示之罪,以113年度聲字第9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因受刑人就所犯各罪均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應屬尚佳,且所犯數罪之犯罪時間密接,原確定裁定所定執行刑顯然過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又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被害人「劉家榮」,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44號、第388號案件之被害人「劉家榮」為同一人,受刑人卻遭重複判刑,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請求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罪刑 確定,並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1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更助字第373號案件指揮執行等情,此有上開各裁定、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67頁)、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原確定裁定為法院確定裁判,則檢察官依該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指。 (二)受刑人雖以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聲明異議意旨係指 摘原確定裁定所定執行刑過重,及法院就同一被害人重複對其判刑等情,顯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及裁定有所不服,則其應另依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程序尋求救濟,非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參酌前揭所述,受刑人所為本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共9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5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3日、25日及30日 交付帳戶為108年7、8月間;詐欺匯款為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15日、108年8月5日2次 108年12月17日、18、19及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96號等14案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22號等4案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0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第 16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57號、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6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2日 110年3月17日 110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46號(110執助374)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52號(士檢110執助490)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1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有期徒刑1年8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1次,共1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編號1-5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5日、26日、31日及同年4月7日 108年8月16日、19日及20日 109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9、24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8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3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4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9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63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7日 111年3月29日 112年3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5日 111年5月5日 112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29號(士檢110執助665)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01號(士檢111執助867)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6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7次、有期徒刑1年4月4次(共11罪,本件未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3月1次(共4罪,本件未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年8月3次、有期徒刑1年5月4次、有期徒刑2年6月1次、有期徒刑1年10月4次、有期徒刑1年6月4次、有期徒刑1年7月3次(聲請意旨誤載為「4次」,應予更正)、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9月1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年、2年2月各1次(共28罪,本件未定應執行刑) 犯罪日期 109年4月8日至同年月9日 108年12月9日至108年12月11日間 108年9月4日至109年10月8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82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9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76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 9、25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1年9月27日 112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號 同上 同上 11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17日 (撤回上訴) 112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3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13號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7月1次,共6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58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69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