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HM-114-聲-149-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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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50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文榮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審訴字第6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後,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68號裁定(下稱A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確定;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60號裁定(下稱B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惟A、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2年11月,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70號裁定(下稱上開裁定)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至41、87至90、25至34、243、254至258頁)。是本案係聲請人依本院上開裁定意旨,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重新聲請另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述明。  ㈡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等5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間隔不遠,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惟與附表編號1、2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身心之罪質尚有不同,行為態樣、手段迥異,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2、4、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與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合計為有期徒刑32年8月,已逾30年,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6年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45年6月,已逾30年,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楊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4年2月11日 104年2月11日 102年7月1日至102年8月26日間某不詳時間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17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17號 103年度偵字第209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438號 104年度訴字第438號 107年度再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4年9月22日 104年9月22日 108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730號(程序駁回) 105年度台上字第62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11月20日 105年3月10日 109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51號(於105年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基隆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195號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589號 編號1、2、4、5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518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民國) 104年1月3日 至104年1月5日 104年2月間某日 至104年2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864、1557號 104年度偵字第864、15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27號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0日 110年9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4日 111年7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52號 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39號 編號1、2、4、5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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