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HM-114-聲-166-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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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宜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7)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11年1月5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為詐欺罪之侵害法益、行 為手段、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7次詐欺取財罪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我知道錯了,我有三個未成年子女要扶養,請從輕量刑,希望可儘速送執行等語(詳見本院卷第111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 該已執行部份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定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7日至108年7月3日 106年8月7日 106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6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3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3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1號 110年度易字第847號 110年度易字第8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9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1號 110年度易字第847號 110年度易字第8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5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1年3月,並於112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9日至107年7月9日 107年5月2日至107年7月間某日 108年12月27日、109年1月22日、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3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393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847號 110年度易字第84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7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112年1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847號 110年度易字第84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2月26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1年3月,並於112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7日、3月10日、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90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1年3月,並於112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