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HM-114-聲-176-20250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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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博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合先敘明。 三、又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 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即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但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言詞或書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基隆、桃園、臺中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犯行民國112年6月9日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9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6所示3罪,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而附表各罪其最後判決法院係編號5所示113年5月22日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㈡本院依前述說明,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受 刑人已於114年1月24日具狀表示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分別為毒品、詐欺,各不相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時間長短、次數,被害人所受損失,受刑人犯罪後之態度,家庭生活情況,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各罪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及必要性,受刑人對刑度表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甲○○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毒品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11/20~109/ 11/25 110/10/21 109/11/23~109/ 1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4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553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9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12/04/26 112/06/07 113/01/17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9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06/09 112/08/01 113/02/15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6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3號 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毒品 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3罪) 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11/18 110/11/11、111/0 1/09、111/01/2 4、111/01/25 110/10/13、110/1 0/24、110/11/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8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1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04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 59號 判決日期 113/01/23 113/05/22 113/04/25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 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02/26 113/06/20 113/07/18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7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9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1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