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179-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陳文靜 被 告 郭泯彤 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213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文靜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泯彤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規定,本案屬於依法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本案被害人張月春業已死亡,故得由直系血親即聲請人為聲請。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刑法第 271條第1項、第272條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決論罪科刑,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準備程序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涉及被害人生命權,聲請人為已死亡之被害人之女,以及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