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M-114-聲-19-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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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子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53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子杉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子杉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示之操縱犯罪組織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強制性交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迥異,犯罪動機及目的不同,犯罪時間亦有所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7年2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1年2月以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梁子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操縱犯罪組織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4月21日 至106年5月9日 105年11月16日 至105年11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11590、17337號 107年度偵字第472、91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 112年度重侵上更二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8日 113年6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4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26號(已於112年3月19日執行完畢)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89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