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HM-114-聲-206-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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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詠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 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詠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詠怡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 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0年3月至4月間,然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數罪屬同樣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參酌附表編號1至2、3至5所示之罪,曾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7號、112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3年6月,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7月(66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1日 110年4月10日 110年3月17日至110年4月1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03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03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113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4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45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6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已執畢) 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0罪) 有期徒刑9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7日至110年4月6日 110年3月20日至110年3月21日、 110年4月1日至110年4月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4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5日 113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6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6號 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