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HM-114-聲-215-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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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倉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倉平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倉平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詐欺、侵占等7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3、4之②所犯均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似,惟與附表編號4之①所示之業務侵占罪質迥異,侵害之法益亦有不同,衡酌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加計編號4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5月),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年11月以下),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35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固於本院陳述意見表示:受刑人有另案應與本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惟受刑人所稱之其他案件,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非本院所得審查及裁定,應由有法定權限之人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林倉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得利 詐欺取財 ①詐欺得利 ②詐欺取財 ③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5年3月14日 106年2月16日、 106年2月21日 ①104年8月14日 ②105年7月 1日 ③105年7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8426號 106年度偵字第23683號、107年度偵字第2974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2221、2222、2223號、106年度偵緝續緝字第6號、107年度調偵字第1516號、107年度調偵緝字第1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39號 107年度易字第1084號 108年度易字第310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7日 108年12月12日 109年8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39號 107年度易字第1084號 108年度易字第3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2月7日 109年1月15日 109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260號(於107年6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394號(於109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3373號 上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1至3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7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48號,於110年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①業務侵占 ②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民國) ①104年11月 2日 ②105年 9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27743號、108年度偵續字第2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7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7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816號 上開罪刑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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