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M-114-聲-230-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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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振興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48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興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興觸犯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 之事實,有各判決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一犯再犯之惡性,附表編 號1、2之罪曾經定執行刑減除刑度,受刑人求輕之當然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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