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HM-114-聲-242-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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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建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建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建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罪,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係本院同一案件裁判確定日前所犯,本院並為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係由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之同一案件繫屬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於辯論程序即已賦予受刑人經由科刑辯論表示意見之機會,本件並無與前開確定判決以外之罪合併定刑之情形,自無更行徵詢受刑人意見之必要。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張建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 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註 1 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4月 111年5月9日至111年9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819、12831、12832號,112年度偵字第779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 113年3月14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42號 113年10月4日 否 2 製造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8月 111年8月初某日至111年9月6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