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HM-114-聲-262-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再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拾柒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固包括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在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針對判決之刑之一部上訴時,雖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不及於未經上訴之第一審所為論罪部分,惟第二審法院既須就該刑之一部為實體判決,其對科刑資料之調查、審判範圍,除包括具有「犯罪行為人屬性」之一般科刑事實外,亦及於與被訴事實或其密切關聯而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犯罪情節事實」(又稱「關聯情節事實」)在內,例如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事實之有無,以及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身分、機會、侵害之法益或行為時之特別情狀等各情,均屬科刑時應予調查、審判之犯罪情節事實,始能對行為人侵害法益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為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是以,上開「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自包括最後一個審理科刑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刑人僅就 量刑部分上訴,惟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仍援引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進而為實體判決(見本院卷第75至8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係「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17罪,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皆係加入相同之詐騙集團,負責承租集團據點,擔任收簿手,以及收取、看管人頭帳戶之角色,其犯罪手法及罪質雷同,犯罪時間相近,堪認受刑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質並無重大歧異,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前分別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0年以下),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33至141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6罪)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共7罪)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共3罪)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共1罪)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9日 110年10月9日 110年10月9日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至110年9月24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9日 110年10月9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1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4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6日 113年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44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3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5號 基隆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84號 編號1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50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45號,已執行完畢)。 編號2所示罪刑,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