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HM-114-聲-266-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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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宇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宇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鄭宇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編 號3「犯罪日期」欄所載「108/5月間至108/6/4」部分,應更正 為「108年7月間某日至同年月26日」),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 所提出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並 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2罪)、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及詐欺取財罪(1罪),且各罪業經定 應執行刑而獲恤刑之利益(各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兼 衡其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 、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含犯罪手段之同質性及犯罪時間之密接 程度)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暨受刑人出具之「陳述 意見狀」所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221頁),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