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HM-114-聲-272-20250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佳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佳豪因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有期徒刑及附表編號1、2所示 之併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2至3)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3年10月9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2為非 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附表編號3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之侵害法益、行為手段、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詳見本院卷第53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 除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部分外,另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部分,因受刑人勾選不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故上開有期徒刑5年6月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㈣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雖已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份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定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該案判決另諭知有期徒刑5年6月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初至110年3月16日 112年3月間某日至同年月31日前某日止 112年1月初至112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55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1月21日 113年11月21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已於113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