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HM-114-聲-308-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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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王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 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王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王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應分別更正為「112年7月26日2時許至112年8月1日14時46分許」、「112年9月12日某時許至112年9月13日中午12時許」),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五公克以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間,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等情,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從輕量刑之意見表示(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2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6日2時許至112年8月1日14時46分許 112年9月12日某時許至112年9月13日中午12時許 112年6月29日、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97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13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7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7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0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8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7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0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8月16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28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8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02號 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3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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