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HM-114-聲-31-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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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江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5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江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江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6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4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16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4罪分別施用第一級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12罪則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及所侵害法益亦分別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亦高,且被告係於112年2月14日起至同年3月7日止期間,先後為1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且如附表所示16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12罪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5至87頁),且考量受刑人於114年1月1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4月6日 ②112年4月6日 111年10月10日 111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1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1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12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461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18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19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199號) 2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4次) 有期徒刑2年7月(2次) 有期徒刑5年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25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28、239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28、239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28、239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1日 113年9月11日 113年9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10月7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197號 編號4至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7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4次)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3月3日 112年3月3日 112年3月5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28、23925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1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7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197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編號4至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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